近年来,我国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规范日趋严格,除相对理由因存续有相同相近似的在先商标被驳回外,还有大量商标申请基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因其“缺显”即缺乏显著性特征的规定而被驳回。
按规定:“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我们所熟知的“两面针”、“酸酸乳”“黑又亮”。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权利人又应该如何应对呢?构卓列举一个案例来说明。
我们都知道“冰糖炖雪梨”是一款甜品的名字,但也是完美文化出品的一出电视剧。
2019年,完美文化以“冰糖炖雪梨”作为商标名称递交了多件商标申请。商标局均以“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予以驳回。
完美文化对驳回不服,于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相关资料、《冰糖炖雪梨》电视剧资料、媒体报道、宣传资料等充足的证据材料。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电视剧《冰糖炖雪梨》的标识,电视剧《冰糖炖雪梨》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予以初步审定。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商标被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并不是没有挽回的余地,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其商标确实存在的显著性,从而获得商标注册。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使用证据必须是能够真实有效地证明商标标识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具有辨识度的,即具有商标最基本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即使遇到以缺乏显著性驳回的情形,权利人也是可以积极进行补救的。